中华口腔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届理事会第2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口腔医学会单位会员发展、服务及管理,依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入会条件

1.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2.理事所在单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理事所在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1.申请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申请单位提交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格和卫生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4.颁发单位会员证书,会员资格生效。

5.单位会员由会员工作部统一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填写申请书,报送会员工作部审核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权利与服务

第四条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第七条 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第八条 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第九条 可申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第十条 与学会合作的优先权,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转让,提供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第十一条 可在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单位会员栏目显示并链接至单位网址;可在《中华口腔医学会通讯》刊登一次非广告性质宣传彩页。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义务与职责

第十三条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加入我会的单位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口腔医疗事业的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杜绝虚假宣传和广告。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支持和参与口腔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仅表示为该单位以集体的形式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的会员,并不代表双方有任何利益相关的合作,单位会员不得将“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字样及LOGO印在产品外包装及任何宣传物品上(宣传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纸质产品介绍、产品手册等),同时单位会员不得以“中华口腔医学会”或“中华口腔医学会单位会员”名义进行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如单位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违背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问题,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可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五章 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8000元/年

2.非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公立医院及企业:5000元/年

(2)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及民营义齿加工企业:3000元/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免收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可一次缴纳两年以上会费,交费年度及有效期以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如果不及时缴纳会费,经提醒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华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对本实施细则具有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