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次中国口腔颌面外科学术会议-电子论文汇编
发布时间:2018-12-07      来源:中华口腔医学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届理事会第3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办法和程序,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技术文件以及《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责。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入会由中华口腔医学会批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类别及入会资格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赞成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
第五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专科会员:本会普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专科会员。
3.学生会员:普通高校口腔医学院(系)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
4.名誉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帮助本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以及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口腔医学界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已经卸任的本会理事会负责人。
(二)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自愿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六条 资格排除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本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行为者;
(四)本学会会员部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有上述(二)、(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一) 学会发展普通会员
1.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在线申请;关注中华口腔医学会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申请或提交电子邮件申请等。
2.会员工作部审核。
3.申请者缴纳会费。
4.会员资格生效。
(二) 与省级口腔医学会联动发展普通会员
1.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填写《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交其所在省的省级口腔医学会。
2.省级口腔医学会负责将联动会员信息录入相应的会员管理系统。
3.申请者向省级口腔医学会缴纳会费,省级口腔医学会将会费汇至本会。
4.会员工作部审核系统内联动会员信息完整性并核准会费。
5.会员资格生效。
6.联动发展的会员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享受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同等待遇。
(三) 专科会员
1.专科会员的前提条件首先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普通会员。
2.申请者将填写“中华口腔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发展专科会员申请表”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核。
3.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核后,将合格的申请表递交会员工作部。
4.会员工作部通知合格申请者。
5.申请者按通知要求缴纳会费。
6.本会向申请者发放专科会员证书,新会员同时发放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卡。会员资格生效。
(四)学生会员
1. 学生会员由普通高校口腔医学院(系)相应学生管理部门向本会会员集体申请。
2. 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会员入会表及会费统一提交会员部。
3.会员部核准学生会员信息及会费。
4.会员资格生效。
5.暂不发展学生专科会员。
(五)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由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填写申请书,报送会员部审核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1.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申请单位根据其性质分别填写“医疗机构单位会员申请表” 和“企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申请单位向学会会员工作部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格和卫生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员工作部审核批准通过后,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4.会员工作部颁发单位会员证书,会员资格生效。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1. 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5)按期交纳会费;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名誉会员 
1.权利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 
2.义务 
(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为本会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及学会会员工作部负责本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自由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但会员号保留。
第十四条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按本条例第二章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六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学会会员须按年度向本学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第五届理事会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100/年;
2.专科会员会费标准分为三档:50元/年;100元/年;200元/年;专委会选择标准,经会员工作部通过后执行;
3.学生会员: 10元/年;
4.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二)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免收会费。
2.结合目前会费收费实践,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第十七条 会员须在有效期内续交会费,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可一次交纳三年会费;单位会员一次缴纳两年;专科会员会费须与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缴费同步。
第十八条 与省级口腔医学会联动发展的会员会费,总会划拨50%的会费给省级口腔医学会。专科会员会费由专委会管理与支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
2、开展口腔卫生科普宣传教育及相关的印刷和传播工作;
3、开展会员日活动;奖励优秀会员;
4、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按照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和中国科协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